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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將依法嚴厲處理打擊“校鬧”行為!

2020-06-11 13:55:28    來源:北京青年報

昨天,北京市教委聯(lián)合多部門發(fā)布《北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指導各級依法依規(guī)、客觀公正處理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傷害事故。其中明確9種“校鬧”的具體行為。并提出,本市依法嚴厲打擊“校鬧”行為,并探索通過聯(lián)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的人員進行懲治。

《辦法》中明確,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因本市學校校門管理、設施設備、教學活動、學生管理、校園欺凌、個體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災害、消防保障等方面存在問題引發(fā)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fā)生的,造成在校學生損害后果的事故處理,適用本辦法。

《辦法》適用于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本市少年宮、科技館等校外教育機構、教育培訓機構、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中外合作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辦法》中明確,事故責任根據(jù)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北京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確定。

在學校設障礙、貼報噴字屬于“校鬧”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給予“校鬧”提出具體指導,并明確9種“校鬧”行為。

《辦法》中提到,在涉及學校糾紛處理中,相對于學校及相關人員的“校鬧”行為包括: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侵占、毀損學校用地、房屋、設施設備;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在學校、教育管理機關等公共場所停放遺體;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跟蹤、糾纏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蓄意進行不實報道或者制造、散布謠言;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

建立健全“校鬧”治理聯(lián)席會議制度

發(fā)生“校鬧”事件,學校應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提供當事方人數(shù)、具體行為、有無人員受傷等現(xiàn)場情況。公安機關到達前,學校應實施自我防護,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關人員進入教育教學區(qū)域,防止其干擾教育教學活動,并注意保護現(xiàn)場、收集證據(jù)。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xiàn)場,控制事態(tài),維持現(xiàn)場秩序,開展教育疏導,勸阻過激行為,對擾亂學校正常教育秩序的參與人員依法依規(guī)開展相關工作,防止事態(tài)擴大。學校及相關單位、人員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現(xiàn)場控制與調查取證等工作。對于網上“校鬧”,學校應積極配合宣傳、公安及網監(jiān)部門做好辟謠、查處工作。

同時,本市依法嚴厲打擊“校鬧”。實施“校鬧”行為,故意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抹黑學校形象,造成一定后果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全面、客觀收集、調取證據(jù)。對于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相關人員實施處罰。對于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檢法機關應當加快處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故意擴大事態(tài),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依法從嚴懲治。探索通過聯(lián)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的人員進行懲戒。在學校安全聯(lián)席會議制度框架下,建立健全“校鬧”治理聯(lián)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校鬧”處置中的困難和問題。

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建第三方調解機構

市教委相關負責人還介紹,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涉及多部門。除全盤吸納了《北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規(guī)定(試行)》中對相關單位在事故處置方面的責任分工外,進一步增加和細化了公、檢、法、司等部門在依法處理事故中的責任,如要求公安機關更加積極主動介入“校鬧”處理,提出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fā)揮基層司法機構和公共法律服務機構等在以人民調解方式解決事故糾紛中的作用。還有就是探索通過聯(lián)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的人員進行懲治。

此外,該負責人還表示,北京現(xiàn)有一些作法在全國已有創(chuàng)新性,如校方責任險制度。文中提出進一步完善,明確在事故賠償方面,“以保險公司實施保險賠付為基本保障手段”,強調相關保險公司應盡早介入,積極參與協(xié)商和調解。提出借鑒醫(yī)患糾紛化解方式,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建立第三方調解機構。

同時,要求進一步夯實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在解決傷害糾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以豐富糾紛化解的方式,給予當事人更多的選擇。另外,在“校鬧”問題的認定上,將“蓄意進行不實報道或者制造、散布謠言”也作為不得采用的方式。

文/本報記者 武文娟

關鍵詞: 行政調解 教育部 學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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